作为新兴行业,直播电商发展迅猛,尤其在新冠疫情头两年,线上消费需求的增长,带动了整个行业规模的跨越式增长,李佳琦、薇娅曾是直播电商的半壁江山。
聊天、喊麦、健身、唱歌,五花八门的直播方式,最后逃不开“上链接”,一晚就赚到普通人望尘莫及的财富。
这样暴利的生意模式,自然吸引了不少入局者,很多明星都转行去带货,本就鱼龙混杂的市场更加浑浊不堪。
近几年,屡屡曝出有主播偷税漏税,而且金额不小。很多人因此好奇,直播电商行业是怎么缴税的?国家又是如何监管互联网偷漏税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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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播个人的涉税问题
直播电商,对主播的依赖尤其高。
为了留住主播,平台往往开出诱人的条件,除了按照成交额取得佣金,咖位大的明星做客直播间,还有一笔不菲的出场费,头部主播工资奇高。
但并不是所有主播都如此,直播圈也是有鄙视链的,主播主要分为“个体户”和“打工人”两类。
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,收入直接归到自己名下,纳税人就是主播个人。
2021年11月被曝偷税漏税的网红雪梨、林珊珊,就是以个人名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,她们从平台取得收入的性质是工资薪金所得(劳动合同)或劳务报酬所得(劳务合同)。
预扣预缴税款时,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扣除;
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,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%计算扣除,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再套用三级累进预扣预缴税率,匹配适用税率和扣除数计算所要缴纳个税。
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个税税率为20%-40%,年末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,适用3%-45%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。
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个人单独作战、没有团队、没资源的人员,或者刚开始尝试做、没规划的群体,相对节约前期的公司运营成本。
有的主播则是为公司“打工”。
她们以工作室名义签署合同,无论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,还是合伙企业,都不能直接对个人征税,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,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这部分主播的收入类型,主要是销售提成和坑位费为主,“所得”性质上为经营所得。
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征税,适用5%-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。
2020年,很多明星以这种形式参与“直播”,他们以工作室的名义签署合同,既赶上了“直播热”,增加了曝光度,又不用像专职主播一样承担太大的业绩压力。
还有些主播,以公司的名义向直播平台提供服务,她们取得的销售提成和坑位费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,直接归入公司名下按25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与此同时,公司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等其他税种,相关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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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CN公司的涉税问题
当然,在直播行业,头部的网红主播并非单兵作战,往往是由所属的MCN公司进行统一管理。
一方面,MCN公司会与直播产品的品牌商,对产品、价格、主播、利益分成、直播平台、日期等进行协商沟通;
另一方面,MCN公司也会直接签署直播电商推广合同和订单。
手握大量资源的MCN公司,无疑是金字塔的顶端。
为了利益最大化,他们往往与主播签订“雇佣合同”,主播收入构成主要为工资薪金、提成奖金。
小财女还记得,去年全网热播的电视剧《底线》,开篇就讲了一个“主播骆优优猝死案”。
女主播骆优优在某MCN公司上班,每天超负荷直播,最终在直播间工作时猝死。
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是,公司认为自己与她签订的是“雇佣合同”,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,只愿象征性地给予20万元,作为人道补偿。
但在后续的调查中,法官发现,骆优优每天需要按时打卡上下班,有门禁、考勤管理系统,接受传媒公司的制度管理,工作内容、时间没有完全的自主权,需要接受公司的安排。
因此,认定骆优优与该MCN公司存在“劳动关系”,骆优优之死属于“工亡”。
雇佣关系下的主播,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%-45%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,年度奖金可单独计税,也可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统一纳税,主播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。
不过,这只是一般MCN公司的做法,成熟的大主播都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来开展业务,李佳琦的美ONE、薇娅的谦寻文化,都是个人独资企业。
此外,我国还存在大大小小的“税收洼地”,它们分布在上海、江西、湖北等地。
薇娅的避税,就利用了“税收洼地”。
从2019年开始,薇娅陆续在上海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,即所谓的“空壳公司”。
这些“空壳”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,只是薇娅避税的工具,通过这些个人独资公司,将佣金、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,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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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不是偷漏税的“法外之地”
这种偷逃税的办法看似高明,但根本逃不过税务机关的稽查。
2021年12月20日,薇娅被曝出,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,通过隐匿个人收入、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.43亿元,其他少缴税款0.6亿元。
最终,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薇娅处以13.41亿罚款,相当于偷逃税款的两倍。
税务稽查局的“重拳”,一是惩罚藐视税法的人,二是给有潜在歪念的人以震慑。
随着直播电商经济规模的扩张,其中复杂的业务形态、收入模式、劳务关系等,给我国的税收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。
文娱直播等高收入行业的偷逃税问题,国家早有警惕,但一直未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,这也让很多从业者心存侥幸。
直到2017年明星“天价片酬”引发社会关注,国家税务总局才不得不引发《通知》,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、阴阳合同、偷税漏税等问题的治理,对直播电商行业纳税的整顿也正基于此。
改革开放以来,市场经济腾飞,涌现了很多新的业态,过去的传统电商,如今的直播电商,以及未来的元宇宙。
新兴行业更新迭代快,可能在发展早期,国家政策监管不到位,但随着时间的推移,一定是从“粗放式”走向“精细化”管理的,相关从业者不应胆大妄为,对国家政策要有敬畏之心。
当然,税法的制定,并不是为了束缚企业的发展,相反,国家近几年大力推进“减税降费”,目的是给中小企业减轻负担,鼓励新兴行业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。
狄更斯说,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,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。
身处时代的洪流,我们要跟着国家大方向走,依法纳税,也要保持自身的活力,做时代的弄潮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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